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种专项资金的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年度预算安排的、除正常维持经费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其特征是属于发展性支出,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主要包括校属各部门在其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发展所需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经费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项目经费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规定,服务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预算专项设立的原则:
(一)符合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人力、物力、财力允许;
(三)专项论证充分、可行性强;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新增专项设立的原则:
(一)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二)学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的申报,采取“一事一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专项的性质进行分类,按渠道划分到各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逐一落实。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履行责任。专项归口如下:
教学业务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
学生各类项目由学生处负责审核汇总;
卫生培训项目由职业培训部负责审核汇总;
科研课题项目由高教所、科技处负责审核汇总;
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汇总;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由科技处审核汇总;
基建、维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审核汇总;
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汇总;
其他专项业务项目和专项建设项目由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
第八条 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所申报的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的审批。
(二)负责对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海燕策略线路1、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按规定撰写、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负责上报项目专项经费的结题报告。
(三)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管理
第十条 每年十一月初,项目申报部门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专项项目立项申请。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新增
、追加专项经费。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必须设立新增专项的,在专项工作开展的同时,由使用部门先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按专项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申报审批程序
(一)结合我校每年向主管部门申报预算的时间,各部门应在每年十一月初提交下年度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分管财务副校长根据项目的必要性与轻重缓急,同意申报后交财务处。
(二)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所报专项,根据学校财力与申请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海燕策略线路1与论证。
(三)财务处将论证可行的项目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的专项纳入下年度学校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核拨与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按项目进展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校内专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校内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或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
第十五条 校内专项经费除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日常事业运行的各类开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校内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海燕策略线路1”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学校行使使用权。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按规定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时,应针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小结,以便进一步落实项目经费的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经费使用部门须及时将专项经费支出分析报告报送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需要审计的专项经费,在项目终了1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处审计。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办理财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超支,由部门自行解决;已完成的专项如有结余经费,由学校及时收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海燕策略线路1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付款等环节进行检海燕策略线路1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项目在立项、实施中给学校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要根据责任严肃追究项目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燕策略线路1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