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校战略,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保证教学与科学研究的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燕策略线路1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咨询。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置顾问。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专门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专门委员会、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临床医学专门委员会、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也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设二级学术委员分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各分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专家5~7人组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推荐产生,报学校审议决定。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学校审议。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出缺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委员时,学校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由对学校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曾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知名专家教授担任;名誉委员由校外或已退休的校内专家学者担任(年龄可放宽至70岁)。名誉主任委员和名誉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全体委员通过,学校审议后由学校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受学校委托审议科研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讨论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三条 评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评议学科专业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海燕策略线路1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校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十五条 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对学校科技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重大教学、学术和科学研究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调海燕策略线路1报告或意见建议,学校有关负责人应予充分重视,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九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海燕策略线路1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可召集其主任联席会议。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二)在会议上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
(四)实行回避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分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主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归档。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须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体内容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自公布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其他有关教学、科研、教研、人事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