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的印制、发放、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加强收入管理,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经济秩序,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财政、审计、物价等单位进行检海燕策略线路1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票据的印制、发放、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海燕策略线路1,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的申购、印制、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
(一)《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用于经政府部门审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等。
(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收款以及代收有关款项时使用。
(三)《海燕策略线路1内部结算票据》:在学校内部发生经济往来时作为结算凭证。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学校接受各类捐赠时使用。
(五)税务发票:用于税务局核定的应税项目。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管理和核销
第七条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财务处及时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八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发改委以及税务部门等规定进行,分类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
第九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按规定登记票据领用情况,发放相应票据;领用人接受票据时,检海燕策略线路1票据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条 各类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十一条 财务处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海燕策略线路1票据的完整性、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记账联填写内容一致等。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必须交由财务处票据专管员集中造册保管,保管期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规定的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发票由税务局核销,财政票据由市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处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加强票据管理。做到专人、专责、专账、专库管理,严格领用、保存和核销手续,并认真接受校内有关部门的检海燕策略线路1和监督,以及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及银行等部门的稽海燕策略线路1和监督,不得拒绝检海燕策略线路1、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票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 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三) 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的;
(四) 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五) 利用票据乱收费(含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
(六) 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七) 不按规定接受相应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 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九) 其他违反国家各类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有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责令改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票据管理规定的,将由有权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燕策略线路1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