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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策略线路1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本站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收费的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有序,彻底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关于调整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334号文件)和《关于调整普通高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506号文件)以及《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三条  所有收费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执护资格考试费、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医护英语水平考试费等;就业服务费、毕业生电子摄像费、新生录取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费等。

 

第二章 收取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凭收费许可证,按照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切实执行普通高校的资助有关政策。

第八条  学生费用收取管理

(一)学费和住宿费及相关代收费在每年秋季开学时收取,秋季开学需外出实习学生的费用提前在当年实习离校前统一收取。对无故拖欠费用的学生,取消学年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定资格。

(二)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一并收取,不得强迫学生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不准只收费不服务。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附加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照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规范开具。

(四)学校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各系部不得擅自收取。

(五)凡需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者,应履行财务处申报、审批等程序,经发改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九条 学生退费管理

(一)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学生缴费发票,学校批准后方能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二)学生退学时,其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和住宿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全年在校就读时间按10个月计算。

(三)学生因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一学期退还半年学费,第二学期不再退还学费。住宿费和其他代收费据实结算。

(四)欠缴费用的学生,需缴清各项欠费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生的学费管理

(一)如果休学当年已交足学费,则复学当年不交学费,如提前复学的,补交其相应费用。如果休学当年未交学费,则复学后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休学后不复学的,退费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二)留级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三)转专业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四)学生需要转学的,应提供转校证明材料,退费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学生费用的日常收取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应向有关部门及学校提供学生费用收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欠费的日常催收工作,落实各系、各班级辅导员作为催收负责人;负责审定学生学费及代收费的减免条件;贫困生缓缴学费及代收费的申请,必须经过学生处和校领导书面批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学生处应及时将学生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费及代收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凭当年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的缴费收据或财务处出具的有效凭据到学生处完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而注册学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工作事故由工作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燕策略线路1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