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功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具有指挥和调控全校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类:
(一) 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上报的,由学校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
(二)所属各级预算。由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编制。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指各处(室)、系(部)、院(所)。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和审定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部门预算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职代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由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学校预算审议小组负责审议年度预算草案以及预算调整草案,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调整部门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五)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八条 按照“发展优先,强调效率与效益”的原则,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预算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和审核,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上报财务处。
第九条 各处(室)、系(部)、院(所)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全面、协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各方面协调发展,以保安全、保稳定、保运转、促发展的思路安排部门预算。坚持“综合统筹、先收后支、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收入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不虚增、不少列,并贯彻稳健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日常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日常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高等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高等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事业支出,含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八条 预算中应安排一定数额的机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由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市教委的要求进行编制,并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职代会审批后上报重庆市教委及市财政。
第二十条 所属各级预算编制程序。按照“二上二下”编报流程进行编制,编制口径以财务处《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一)每年十月中旬前,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完成“一上”预算的申报;
(二)每年十二月中旬前,财务处在学校所属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基础上,测算编制出预算建议控制数,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报学校预算审议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报各级预算单位(“一下”);
(三)次年一月底前,各部门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上报本部门日常经费预算以及专项经费预算(“二上”)。
(四)次年三月上旬,财务处将汇总编制的校级控制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在三月中旬正式下达执行(“二下”)。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具有指挥全校财经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一经确定,学校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处对没有列入预算的项目和超出预算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预算未批准下达前,财务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预算标准预拨一季度日常支出预算,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对预拨经费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在预算方案批准后的半个月内,将批准执行的预算书面通知各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项预算指标使用时,须由该预算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2000元以内(包含2000元)的预算经费由分管校长签字,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长及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分管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及校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预算部门运行预算经费,应统筹使用,实行“总额包干,结余按比例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资金不得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应符合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性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在预算年度内遇到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重大变化,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时,财务处应按照预算的编制程序,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若各级预算部门由于原定预算预计不足,预算支出项目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确需新增、调整、追加预算项目或额度的,应向财务处提交申请报告,10万元以内需经申请部门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及校长签批后执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需经申请部门分管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及校长签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学校预算审议小组和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级预算部门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应向学校预算审议小组汇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燕策略线路1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