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公务出差行为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在职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学习培训期间费用;离退休人员差旅费;学生差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及出差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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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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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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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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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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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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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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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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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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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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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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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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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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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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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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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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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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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自行乘坐飞机的,按同程火车硬卧票价予以报销。
第五条 报销的票据必须是与出差日期相符的、对应的交通工具机打发票,学校派车不再享受交通包干补贴,无城市间交通费发票者(汽车票、轮船票、火车票、飞机票等)一律不予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天):
标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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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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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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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内各区县及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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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及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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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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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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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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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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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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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校级领导可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八条 凡外出参加会议,住宿费标准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标准间)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发票应与出差日期相符,实报金额不得超出相应报销标准。未达标准的一律不补差价;无住宿费发票者,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费补助及出差地交通费补助
第十条 出差期间,对出差人员给予一定的伙食费及出差地交通费包干补助,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天):
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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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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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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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内各区县及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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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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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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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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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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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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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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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食及出差地交通费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出差人员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支付或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三)伙食费补助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四)万州区主城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不含出租车票)。
第五章 探亲差旅费
第十一条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可乘坐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轮船四等舱和长途汽车。其往返交通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探亲的直线路程由学校报销。职工探亲必须经过学校人事处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后方能按照本办法执行。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第十二条 职工探亲不报销交通费、伙食费、寄存费、托运费、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等其他费用,发生上述费用均自理。
第六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后其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原则上只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跨年度可增报一次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不享受交通费补助。
(二)住宿费: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住宿费按承办单位安排的住宿凭据报销。参加长期学习、培训的人员住宿费,时间在7天以内的,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7-15天以内的,按100元/天报销;15-30天以内的,按60元/天报销;30天以上的按50元/天报销。
第十四条 凡在万州区内进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以专项资金安排的培训、进修和学历教育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参照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出差前应编制出国费用预算,回国后按照费用预算报销差旅费,超出预算的费用需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规定出差任务。出差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即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到人事处填写出差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实习及招生工作人员出差除相关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工作特殊,出差当天单程或往返里程在400公里以上者,可享受每天150元包干补助,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其他出差均按90元/天包干补助(行程数由驾驶员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各类比赛等活动,参照在职职工出差伙食及交通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在返回学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报告、审批单、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所有票据开具名称必须为本单位全称或简称。出差相关费用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节约奖励:职工因公外出自行解决住宿未发生费用的,比照本办法对应标准给予30%的节约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燕策略线路1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