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
第三条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按时缴纳学代费。
第四条 学费收入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代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军训服装费、毕业生电子摄像费、就业服务费、新生录取费、执护资格考试费、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医护英语水平考试费、教材费等。
第二章 学代费收取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凭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代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八条 每学年学生需按时缴清学代费,对无故拖欠学代费的学生:学生处取消其该学年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定资格。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切实执行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的资助减免有关政策。
第十条 退学学生学费管理
(一)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学生缴费发票,学校批准后方能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二)已缴纳学代费的学生,学生退学时,其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在校就读时间和住宿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全年在校就读时间按10个月计算。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第一学期退学的,退还半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第二学期退学的,不再退还学费。
(四)退学时还欠缴学代费的学生,需缴清各项欠费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退学学生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一并收取,不得强迫学生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不准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附加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照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规范开具。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财务处统一代收代付,各系部不得擅自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四)凡需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者,应履行财务处申报、审批等程序,经区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收取。
(五)学生退学时,其代收费按实结算。
第十二条 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生的学代费管理
(一)如果休学当年已交学费,则复学时的当年不交学费,如提前复学的,补交其对应费用。如果休学当年未交学费,则复学后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代费。休学后不复学的,退费按第八条执行。
(二)留级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代费。
(三)转专业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代费。
(四)学生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就读,应提供转校证明材料,退费按第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学代费日常收取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应向有关部门及学校提供学代费收取情况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学代费的日常催收工作,各系、各班级辅导员是催收学生学代费的主要负责人,与学生处一起做好学生学代费的催收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受资助学生学代费的规定及工作程序;负责受资助学生学代费减免条件的审定。贫困生需要缓缴学代费,必须经过学生处和校领导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及学生处应及时将学生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代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凭当年缴清学代费的缴费收据或财务处出具的有效凭据到学生处完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未缴纳学代费而注册学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工作事故由工作责任人与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